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定民刚畜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9MAC598CJ6X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武罚字〔2023〕7号 |
违法事实 | 将养殖废水排放至距厂区直线距离约900M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坑塘内贮存。经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20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