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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113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天明商店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案(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3日

武定县天明商店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案(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武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烟花爆竹开展安全执法现场检查及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营情况了解,发现武定县天明商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地点不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在许可有效期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

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对武定县天明商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处理结果

截至2023年3月16日,全部罚款已缴纳完毕。3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该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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