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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106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事项业务培训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6日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事项业务培训计划表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事项业务培训计划表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业主管部门

处罚法律依据

1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 浮物;第 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 限期改正,可 以处 以 2万元 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应 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罚依据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5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城市应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专供张贴的小广告槎栏。任何画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6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O元以下罚款。

8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O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门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O元以下罚款。

11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依据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2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3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处罚依据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14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画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处罚依据,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17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处罚依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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