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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103014 公文目录: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不动产权属凭证是否可以补发、换发?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不动产权属凭证是否可以补发、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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