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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27041 公文目录: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计划生育假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计划生育假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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