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代办的情况,请提供经营者签字和手印的《委托书》—委托书表样窗口提供
二、变更
1.变更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经营者申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2.变更经营范围:(1)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办的情况,请提供经营者签字和手印的《委托书》—委托书表样窗口提供
3.变更地址:(1)提供新地址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办的情况,请提供经营者签字和手印的《委托书》—委托书表样窗口提供
4.变更名称:(1)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办的情况,请提供经营者签字和手印的《委托书》—委托书表样窗口提供
三、个体注销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网站下载)。
2.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项材料
四、个体换照
1.身份证复印件
2.老营业执照原件。
五、个体补照
1.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毁损的营业执照(遗失的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或者报社公示,目前不收报纸,在申请表上写已经遗失或已经公告作废)。
六、歇业备案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