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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23126 公文目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武定县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使用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程序:小区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70%的住户同意-提出申请-住建局复核情况(现场核实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共用部分)-向局务会汇报-维修费预算(修缮内容及业主表决同意情况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不低于7日)-选取施工企业(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施工-验收决算(业委会、施工方、监督单位参与)-拨付工程款-工程审计-资料汇编存档。

根据上述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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