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观教堂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在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由寺观教堂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的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