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武定县滑坡采石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9688597895C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武罚字〔2023〕6号 |
违法事实 | 采石厂厂区内成品堆场及厂区外下方150M—250M道路一侧露天堆存有砂石料约10万吨,未采取遮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同时厂区由于堆料面积较大,设置的雾炮机无法完全覆盖堆料区域,无法有效控制粉尘排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