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