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要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依据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易地扶贫搬迁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剥夺搬迁群众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