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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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2001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东坡傣族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东坡傣族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东坡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6 东坡乡人民政府(受武定县自然资源委托实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
违法收取费用的;
5.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纪委办公室。
2.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东坡傣族乡纪委0878—8865000
3.
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
信件投诉:收件人: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武定县东坡傣族乡东坡街1号,邮政编码:651601
5.
邮件投诉:电子邮箱:wdxdpxj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武定县自然资源委托实施
07 东坡乡人民政府(受县级政府委托实施)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335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省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
违法收取费用的;
5.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纪委办公室。
2.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东坡傣族乡纪委0878—8865000
3.
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
信件投诉:收件人: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武定县东坡傣族乡东坡街1号,邮政编码:651601
5.
邮件投诉:电子邮箱:wdxdpxj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县级政府委托实施
08 东坡乡人民政府(受武定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实施)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
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
违法收取费用的;
5.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纪委办公室。
2.
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东坡傣族乡纪委0878—8865000
3.
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
信件投诉:收件人:武定县东坡傣族乡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武定县东坡傣族乡东坡街1号,邮政编码:651601
5.
邮件投诉:电子邮箱:wdxdpxj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武定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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