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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1001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楚环武罚字〔2023〕3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1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塑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9MA6PL35F8K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楚环武罚字〔2023〕3号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PE隔离膜生产线车间下方露天堆放有废弃的用于印刷的油墨桶及原料固化剂包装物,现场可见部分废弃的白色油墨流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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