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53079900200001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残损换新)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
1.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2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迁入)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
1.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原始档案,迁入地县级残联到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迁入操作。 2.迁入地县级残联重新打印证件。 3.县级残联将办件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要求提供邮寄服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3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注销)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
1.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 2.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3.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4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挂失)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条规定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
1.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2.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5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新办证)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
1.受理责任:接收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指导申请人到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2.公示责任: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3.审核批准责任: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4.发放存档责任: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6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迁出)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
1.经审核,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由迁入地县级残联通知迁出地县级残联到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迁出操作,邮寄原始档案邮寄到迁入地县级残联。 2.经核实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3.对填写虚假信息,或经核实不符合迁出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7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核发(变更)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
1.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2.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残发〔 2017〕 156 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079900200008 |
武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1、网上办理: (1)用人单位按照审核管理系统提示和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2)信息准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审核员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并予以认定。 (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核员通过系统向用人单位反馈情况说明,告知用人单位需补全(正)并重新上传相关资料。 2、窗口办理: (1)信息准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审核员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流程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无异议的,由审核机构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录入审核管理系统,当场办结。 (2)材料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但信息需要核验、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核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补全(正)的材料内容。 (4)申报不属于本机构业务审核范围的情况处理方式: ——全程网办申报的,审核员通过审核管理系统转业务属地审核机构办理; ——窗口现场申报的,审核员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管理系统向业务属地机构提出申报,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到业务属地审核机构现场申报。 |
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办理, 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武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8712044;武定县残联:0878-8836651;2.信函投诉:武定县残联;通讯地址:武定县北片区静城路;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