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基本代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141014000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014101700002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全县(市、区)性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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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01700004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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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2002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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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101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3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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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102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4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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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103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5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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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201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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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202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寺观教堂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7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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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203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寺观教堂扩建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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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204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寺观教堂异地重建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716728);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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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205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1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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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4100600206 |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单位咨询或投诉: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股(电话号码:0878—87124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 2.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3.信函投诉:武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政协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277); 地址:武定县元武路197号; 邮政编码:65161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