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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职权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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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问责依据。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许可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2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第一款:“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第二款:“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气象条例》(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问责依据。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许可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3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问责依据。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 | 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问责依据。 |
1.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电话号码:0878-8728996,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 2.信函投诉:云南省武定县气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与静溪路交叉口北武定县气象局,邮政编码:6516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气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