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武定县水务局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项目名称: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文件公布,自2006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的涉水旅游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第五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查意见;审核许可申请,制发送达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