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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82101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1日

武定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武定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水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水务局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3、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25号),第四条 收费标准。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河道采砂管理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           3、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十七条
3、《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水务局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
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三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下列要求:
(一)从地表取水应当低于从地下取水;
(二)从江河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取水;
(三)从丰水区取水应当低于从缺水区取水;
(四)农业生产取水应当低于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取水;
(五)粮食作物取水应当低于经济作物取水。”第十五条“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
倍收取。”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
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
实际发电量。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
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