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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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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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水务局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39号)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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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定县水务局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3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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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定县水务局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3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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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水务局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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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水务局 |
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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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水务局 |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 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拆除或者封 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决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 第 460 号 )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逾期不执行责任:依法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 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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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水务局 |
对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88号)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
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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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水务局 |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88号)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水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8711686,武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号码:(0878)8712044; 3、信函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局,通讯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电子邮箱: 4、 网站:武定县水务局门户网站 电子邮箱:wdslgy@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