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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3-0411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0日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3〕5号 主  题  词:农村 生活污水 建设 运行维护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武各单位:

《武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接入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稳定、水质达标”为目标,

第二章 建设体系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分类建设污水治理设施,优先治理主要河流、湖(库塘)、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管控率。

第五条在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同步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农村生活污水能正常流入污水处理终端处理。

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县农业农村局、楚雄武定供电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配合做好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电力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设施移交至所属村委会(社区),村委会(社区)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投入正常使用、发挥效能。

第三章 运维管理体系

第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 采用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日常管理相结合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如:户收集+厌氧发酵池+氧化塘),可由村(社区)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和有关考核工作。

第十条乡镇作为责任主体,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污水处理站(点)专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和各村(社区)委员会签订运维协议;

(二)组织村(社区)组织落实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责任,定期对村内排水沟渠(管网)进行疏通,对支管管网进行建设、检查,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定期对第三方运维单位、村(社区)组织的日常运维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村(社区)组织作为落实主体,主要负责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主要任务:

(一)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落实专人或整合村级其他专管人员定期对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支管进行检查,对村内排水沟渠进行疏通,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督促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户作为受益主体,主要任务:

(一)主动、自觉检查自家化粪池(厕所)水、厨房水、卫生间水、洗涤水等污水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并自觉做好出户检查井(清扫口)、户内污水管网的环境卫生管理;

(二)在新建房屋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自行负责污水纳管;

(三)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监督和设施保护,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三条第三方运维单位作为服务主体,主要负责一体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要任务:

(一)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一体化处理设施(包括站点内的绿化、设施主体等)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

(二)定期向污水处理设施属地乡镇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一)一体化处理设施:

1.保持风机、水泵等动力设施完好,保证动力设施正常运行;

2.保持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板结,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

4.污泥处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1)监测项目。必测项目为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水质标准参照《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执行,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2)监测频次。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20吨以下、5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5吨以下的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处理设施:

1.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有进水,出水水质满足排放要求。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

2.按绿化养护要求,对人工湿地、氧化塘上的植物定期做好修枝、整形、轧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塘)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3.旱季安排专人进行浇水灌溉。

4.定期对格栅池、提升泵池进行清理,避免浮渣和淤泥堵塞水泵影响正常运行。

5.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效果进行观察,根据污泥沉降性能、污泥界面高度、污泥量等确定排泥的时间和频率。

6.当生物池中出现泡沫、污泥膨胀、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恢复正常运行。

(三)管网系统:

1.结合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对所有纳入治理范围村庄的生活污水,按要求建设排污管网系统进行收集。

2.定期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进行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3.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窨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第十五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录。

第十六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乡镇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乡镇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每月月末报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备案。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七条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当公示所辖区域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补助、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将政府补助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各乡镇要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县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考核内容。

一体化处理设施主要考核运行和自行监测质量情况,若出现设备无故不正常运行、收集处理生活污水达70%以下、出水水质不达标情况,则考核不合格,不拨付当年运维管理费用;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主要考核运行情况,若出现进出、出水不正常,水生植物达不到管理要求情况,则考核不合格,不拨付当年运维管理费用。

二十三 对设施无故不正常运行、不能发挥治污效用的情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武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武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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