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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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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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类别 |
行政名称及数量 |
行政许可 |
共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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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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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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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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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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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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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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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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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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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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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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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封存(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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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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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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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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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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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首次申请和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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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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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共154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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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市场销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却未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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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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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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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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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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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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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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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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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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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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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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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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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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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商标代理机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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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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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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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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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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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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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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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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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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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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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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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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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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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未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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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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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未登记1台1帐,或者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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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1帐未存档备查或者存查期不满两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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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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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或者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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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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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商标代理组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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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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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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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商标代理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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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商标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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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商标代理人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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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商标代理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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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商标代理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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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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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规定的处罚 建议:规范名称,列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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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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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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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将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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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并且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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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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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未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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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展会期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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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侵犯亚洲运动会标志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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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擅自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和装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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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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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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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省著名商标信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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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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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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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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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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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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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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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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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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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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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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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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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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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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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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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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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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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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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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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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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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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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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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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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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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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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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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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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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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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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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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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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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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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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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未告知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未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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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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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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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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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零售商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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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零售商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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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零售商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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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零售商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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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零售商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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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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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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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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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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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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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零售商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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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零售商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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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零售商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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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零售商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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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零售商收取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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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零售商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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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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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供应商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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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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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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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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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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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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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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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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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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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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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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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经销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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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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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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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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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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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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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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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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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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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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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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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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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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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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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退货制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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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售货凭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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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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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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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推销产品的直销员,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或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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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拒绝直销员换货、退货,或者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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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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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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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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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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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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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参1与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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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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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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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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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在限定的时间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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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与辞职或退休公务员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在限定的时间内接收其任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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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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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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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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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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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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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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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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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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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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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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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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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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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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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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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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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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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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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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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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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用人单位名称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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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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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零售商品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其最大允许误差小于所销售商品负偏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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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零售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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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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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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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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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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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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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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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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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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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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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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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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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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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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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销售种畜禽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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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销售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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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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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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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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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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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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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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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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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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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
199 |
对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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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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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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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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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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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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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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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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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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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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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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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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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
212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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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
214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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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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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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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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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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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1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没有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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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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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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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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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服务业使用违法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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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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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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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销售者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审查供货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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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不履行审查、检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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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产品销售者不履行召回和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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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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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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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不履行“三包”义务,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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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违反必须符合标准,有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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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经营者不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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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经营惊险性娱乐项目,不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没有制定应急避险措施和安全检查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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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医疗机构不及时抢救患者和对超出执业范围不及时转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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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和未经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公开患者病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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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医疗机构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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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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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未为消费者办理人身、财产保险,告知消费者安全等注意事项,未提供相关的说明资料或者安排旅游购物的,违反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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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从事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没有保证消费者入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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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从事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的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的,收取费用或者擅自减少项目、降低标准的,未退还因减少项目、降低标准而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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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从事或者提供寄存服务的经营者,没有在收存时向消费者提供寄存凭证,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妥善照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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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在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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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经营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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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经营者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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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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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纳税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凭证和资料。或者未在消费者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以上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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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售房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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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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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在保修期内屋面、地面、墙体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两次修理后经鉴定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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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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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商品房未按规定实施保修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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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没有将商品房维修基金以及计入商品房成本内的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有关设施转移业主委员会及没有向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物业管理中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和档案资料查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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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从事家政、清洗、洗涤等服务的经营者,没有依法经营,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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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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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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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经营者未按承担的义务,未按时交割商品,随意扣减退货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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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具的取货凭证上未载明加工或者修理的商品名称、数量、项目、识别码、条形码、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货日期等内容,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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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和整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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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偷换原材料、零配件或者加工、修理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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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虚列加工、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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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零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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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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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未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使用伪劣用品、器械。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未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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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医疗美容服务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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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洗浴服务经营者未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浴设施和用品,没有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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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医疗机构在诊疗向患者搭售与诊疗护理无关的药品及其他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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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营运车辆未标明发车时间、班次,按时发车,故意绕行、兜圈拉客、超载、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途中加价;在始发或者中途更换车辆低于原乘坐车辆档次的,未向消费者退还票价差额和出租车未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计价器的处罚 |
|
269 |
对从事车辆性能检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强制或者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和接受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配件和服务;对购买和使用其他同等质量标准的商品、配件及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通过检测、检验;拒绝、中断或者削减应当提供的商品、配件和服务;乱收检测、检验、维修等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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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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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对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的,未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将全部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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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未按有关规定赔偿;以保价冲印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违反保价冲印约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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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未取得资质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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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者,未与消费者签1定合同,具体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数量、标准、质量、价格、施工期限、保修内容及违约责任;未履行返工、重作义务;未履行二年保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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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食物;已售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物未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换的处罚 |
|
276 |
对从事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及网络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强制收取预付款,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
277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检验合格;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未按规定时限查明原因,告知消费者;检修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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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经营者收集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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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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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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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处罚 |
|
282 |
对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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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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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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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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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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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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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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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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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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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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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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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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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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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的处罚 |
|
296 |
对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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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
298 |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
|
299 |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处罚 |
|
300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处罚 |
|
301 |
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的处罚 |
|
302 |
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303 |
对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304 |
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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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内容的处罚 |
|
306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内容的处罚 |
|
307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内容的处罚 |
|
308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内容的处罚 |
|
309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内容的处罚 |
|
310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内容的处罚 |
|
311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处罚 |
|
312 |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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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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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经营者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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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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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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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对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不将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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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对洗染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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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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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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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对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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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对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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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对销售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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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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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对销售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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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327 |
对销售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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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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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对广告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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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对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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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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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对广告中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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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对广告中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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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对广告中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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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对广告中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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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对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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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对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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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对广告中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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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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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作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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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对允许作广告的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刊物作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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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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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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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对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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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对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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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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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对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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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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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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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对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没有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没有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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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对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中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没有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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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对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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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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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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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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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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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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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没有风险提示,或广告中含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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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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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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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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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代言人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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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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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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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对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却未经审查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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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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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对在商品或者服务及其附带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在广告中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在广告中没有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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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对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与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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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对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或引证未表明出处,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却未明确表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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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中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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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对未取得专利,却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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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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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对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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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有信息不明确,引证内容不真实,未标明专利号、谎称取得专利权,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等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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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没有对广告时长作明显提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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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对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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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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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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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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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对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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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保健食品广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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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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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对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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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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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对电子信息发送的广告中没有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或没有向接收者提供拒绝接受广告方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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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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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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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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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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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限定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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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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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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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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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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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贬低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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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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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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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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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内容与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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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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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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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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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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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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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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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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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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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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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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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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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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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出现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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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对医疗器械广告出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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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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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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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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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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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对药品广告中没有标明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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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对药品广告中没有标明规定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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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对非处方药广告中没有标明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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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对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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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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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药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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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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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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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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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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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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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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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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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出现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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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对非处方药广告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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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处罚 |
|
434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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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处罚 |
|
436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处罚 |
|
437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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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对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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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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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对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处罚 |
|
441 |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
442 |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
443 |
对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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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或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食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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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对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或扩大范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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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对在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不发布批准文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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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对在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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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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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对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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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对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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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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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对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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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对权属有争议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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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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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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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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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
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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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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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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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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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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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内容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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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内容中未载明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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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内容中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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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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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对房地产广告中不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或不清楚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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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对不真实、准确反映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涉及装修装饰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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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对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效果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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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确未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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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对涉及贷款服务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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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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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对涉及物业管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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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或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未真实、准确,表明出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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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或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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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正确、规范使用汉语拼音,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汉语拼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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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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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文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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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对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使用错别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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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对广告用语用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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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对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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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对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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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对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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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对广告中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不易于辨认,引起误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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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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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以及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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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对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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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488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
489 |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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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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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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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4号)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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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和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
494 |
对代表机构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和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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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对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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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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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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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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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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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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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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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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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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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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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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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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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的印章、银行1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1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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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备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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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取得企业集团登记,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行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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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对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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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
512 |
对伪造合同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513 |
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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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515 |
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516 |
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517 |
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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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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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520 |
对提供虚假担保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521 |
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
522 |
对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
523 |
对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处罚 |
|
524 |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处罚 |
|
525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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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处罚 |
|
527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处罚 |
|
528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处罚 |
|
529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处罚 |
|
530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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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
532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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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
534 |
对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的处罚 |
|
535 |
对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的处罚 |
|
536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
537 |
对竞买人与拍卖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处罚 |
|
538 |
对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处罚 |
|
539 |
对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行为的处罚 |
|
540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等行为的处罚 |
|
541 |
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
|
542 |
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
543 |
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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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对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
545 |
对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
546 |
对经营者擅自转让 、转租摊位、摊位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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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对市场内交易相关禁止交易物品的处罚的处罚 |
|
548 |
对市场内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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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对市场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 |
|
550 |
对市场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行为的处罚 |
|
551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
|
552 |
对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
55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
554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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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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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的处罚 |
|
557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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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对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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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对农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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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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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 |
|
562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行为的处罚 |
|
563 |
对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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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行为的处罚 |
|
565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
566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行为的处罚 |
|
567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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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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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570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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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
|
572 |
对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为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作、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
573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
574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
575 |
对经纪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的处罚 |
|
576 |
对经纪人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处罚 |
|
577 |
对经纪人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行为的处罚 |
|
578 |
对经纪人向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行为的处罚 |
|
579 |
对经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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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对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处罚 |
|
581 |
对经纪人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处罚 |
|
582 |
对经纪人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
583 |
对经纪人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
584 |
对经纪人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处罚 |
|
585 |
对经纪人未在经纪合同中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行为的处罚 |
|
586 |
对经纪人未按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行为的处罚 |
|
587 |
对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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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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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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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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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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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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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的处罚 |
|
594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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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
596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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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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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处罚 |
|
599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
600 |
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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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
602 |
对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
603 |
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
604 |
对违法转让中标项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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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行为的处罚 |
|
606 |
对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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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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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处罚 |
|
609 |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行为的处罚 |
|
610 |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
|
611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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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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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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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对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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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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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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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对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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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对棉花加工活动中一证多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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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对未经注册从事皮棉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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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
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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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对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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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对棉花收购者拒绝履行棉花收购合同协议或限收棉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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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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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对棉花销售企业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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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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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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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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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
629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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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1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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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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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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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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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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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
63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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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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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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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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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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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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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对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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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
644 |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645 |
对违法收购野生药材物种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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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64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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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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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
65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651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
652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
653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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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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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 |
|
656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处罚 |
|
65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658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65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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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
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661 |
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
662 |
对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
663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处罚 |
|
664 |
对撤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建议名称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
|
665 |
对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
|
666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67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
668 |
对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
669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行为的处罚 |
|
670 |
对违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的处罚 |
|
671 |
对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72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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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74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行为的处罚 |
|
675 |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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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
对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77 |
对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
678 |
对在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
679 |
对鲜茧收购经营者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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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
对鲜茧收购经营者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
|
681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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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
683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行为的处罚 |
|
684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和超范围经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行为的处罚 |
|
685 |
对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从事洗染服务行为的处罚 |
|
686 |
对洗染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
687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行为的处罚 |
|
688 |
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处罚 |
|
689 |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
690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91 |
对被吊销电影许可证的单位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
692 |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
693 |
对印刷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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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
|
695 |
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的处罚 |
|
696 |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
|
697 |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
|
698 |
对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
|
699 |
对经营者为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
|
700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
|
701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
702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
703 |
对将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
704 |
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705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
706 |
对违法从事军服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建议名称修改为:对违法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
707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
708 |
对违法收购糖料行为的处罚 |
|
709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处罚 |
|
710 |
对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 |
|
711 |
对销售禁止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
|
712 |
对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处罚 |
|
713 |
对经工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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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对网络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处罚 |
|
715 |
对网络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
|
716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
717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处罚 |
|
718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处罚 |
|
719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
720 |
对网络经营者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
721 |
对网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
722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登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并公开其信息的处罚 |
|
723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未在其网站显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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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根据要求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
725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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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内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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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协助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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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对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申请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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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
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中立、公正、客观原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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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
对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积极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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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对网络经营者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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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对网络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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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734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
735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
|
736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
737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738 |
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
739 |
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的处罚 |
|
740 |
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道的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没有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
741 |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
|
742 |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743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的处罚 |
|
744 |
对产品质检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745 |
对产品质检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746 |
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情节严重的处罚 |
|
74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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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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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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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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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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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
753 |
对生产的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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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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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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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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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
对企业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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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等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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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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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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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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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毁坏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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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
对伪造、变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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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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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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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
对未依法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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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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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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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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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
对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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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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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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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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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
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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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
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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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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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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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
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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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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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
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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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
对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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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
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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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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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
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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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 |
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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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
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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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
对茧丝经营者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而从事收购桑蚕鲜茧;未按有关标准保证收购蚕茧质量的;未按有关标准对收购的蚕茧进行仪评的;不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的;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的;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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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
对茧丝经营者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而从事桑蚕干茧加工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而进行生丝生产的;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的;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不能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的;对蚕丝进行不合理贮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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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 |
对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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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 |
对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每批茧丝没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茧丝包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茧丝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没附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粘贴规定,而没附有公证检验标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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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
对承储国家储备丝的茧丝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不能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不能保证国家储备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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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
对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数据和结论的;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检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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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 |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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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 |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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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
对鲜茧收购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所收购的鲜茧进行仪评,并按照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鲜茧的质量、数量;收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鲜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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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
对茧丝经营者加工、贮存、销售茧丝时,不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工、贮存、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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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
对加工、贮存茧丝不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标识主要包括茧丝的类别、质量、数量、加工者基本情况等,销售的茧丝不附有质量凭证,茧丝的质量 与标识、质量凭证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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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 |
对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贮存茧丝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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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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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收购毛绒纤维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排除异性纤维的;对收购超水分含量的毛绒纤维未进行技术处理的;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未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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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未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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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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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加工活动,未排除异性纤维的;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分等级加工,成包组批的;未按国家标准标注标识,且标识与毛绒纤维质量、数量相符的;未按要求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以及其它质量凭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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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
对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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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原毛绒,异性纤维等混入包装的;标识与国家有关标准不一致的;没有质量凭证或质量凭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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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
对所销售的原毛绒未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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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
对山羊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未向市级以上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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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未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未能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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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其它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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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对隐匿、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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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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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活动中,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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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对不按国家有关标准收购麻类纤维并分别放置的;不按国家标准排除异性纤维的;对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而不进行晾晒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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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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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不按照国家标准等规定排除异性纤维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工麻类纤维并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放置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等规定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标识标注的;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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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未对每批麻类纤维附上质量凭证的;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销售的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的;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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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对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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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
对隐匿、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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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
对生产、销售本办法规定的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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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对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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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是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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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未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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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对絮用纤维制品标识未按本办法规定标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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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对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的;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的产品的;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絮用纤维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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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对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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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
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未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未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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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
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不能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的;成包棉花未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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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
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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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对棉花交易市场的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拒绝接受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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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或未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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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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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产品以及发票;未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未当面查验汽车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明示并交付产品随车文件;未明示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修理网点资料,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未提醒消费者按规定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未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明示并交付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证明的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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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者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未按规定记录1相关内容,未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记录;未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使用的零部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违反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规定中的修理者责任部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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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
对生产者未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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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
对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未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未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未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未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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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
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制造商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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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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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
对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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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
对生产者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及时实施主动召回的;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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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对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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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对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未按要求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未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的;生产者未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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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对生产者未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的;生产者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的;生产者未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未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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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对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生产者未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的;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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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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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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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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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
对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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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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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的;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的;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的;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的;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的;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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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
对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在未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的处罚 |
851 |
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其他标志商品的;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代号商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与其装潢、包装、说明书等标志明显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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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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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
对生产、销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企业名称、地址、商品名称的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未按有关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和中文警示标志的;生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的商品而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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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对生产、销售未按规定标明商品标准代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1份和含量的商品的;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者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期的商品的;生产、销售规定应有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证而无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的;凡属处理商品(次品、副品、等外品),未在商品或者装潢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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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
对故意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提供场所、资金、设备、材料、技术、运输工具、银行1帐户、发票、合同、证明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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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
对监制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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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向社会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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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退还样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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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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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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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的;单件标价超过3000元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卡、有效发票、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附有饰品彩色图片的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的;单件标价3000元以下的珠宝玉石饰品,未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及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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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对经营珠宝玉石饰品者用注胶、镀膜或者染色处理的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的;用人造宝石、合成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的;用拼合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单体的珠宝玉石饰品的;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的;有其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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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
对伪造、篡改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数据、检验证书或者鉴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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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
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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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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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
对设备建立单位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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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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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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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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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
对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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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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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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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
进口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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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
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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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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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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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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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 |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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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
对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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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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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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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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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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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
对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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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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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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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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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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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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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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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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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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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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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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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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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
对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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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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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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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
对未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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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对未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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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
对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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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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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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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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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
对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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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
对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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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
对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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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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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
对认证机构不按认证培训规定从事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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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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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对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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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对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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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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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对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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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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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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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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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
对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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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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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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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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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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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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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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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对处罚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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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
对处罚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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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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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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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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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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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考核证书开展检定;计量标准考核期满未复查而继续开展检定;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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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
对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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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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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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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
对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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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有权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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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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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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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
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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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
对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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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
对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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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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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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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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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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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
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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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标志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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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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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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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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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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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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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
对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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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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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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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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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
对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和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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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
对集市主办者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有遵守有关规定;使用了未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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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
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定期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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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
对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进行维护和管理,不进行强制检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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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和不得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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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
对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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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
对 现场交易时,不明示计量单位、过程、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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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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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有有制造许可证标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证书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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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
对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的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未经过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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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和淘汰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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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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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及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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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帐1目或者提供不真实帐1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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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
对眼镜制配者配置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计量器具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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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
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未申请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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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器具单位 ,使用规定废除的及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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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
对眼镜镜片、角膜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配置的计量检测设备与生产不相适应,出具的镜片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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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1戴经营者没有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制度、没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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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未优于或等于所售商品的负偏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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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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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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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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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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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
对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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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
对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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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
对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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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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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 |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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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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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 |
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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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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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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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
对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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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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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 |
对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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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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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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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
对被授权单位不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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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进行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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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 |
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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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
对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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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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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对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或使用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计量基准进行不正当活动,未履行计量基准有关报告、批准制度,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不当操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报废,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不当处理、计算、记录数据,造成报告和证书错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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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
对用能和排污单位虚报、瞒报计量数据或者隐匿、伪造、篡改、销毁计量数据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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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或者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人负责计量工作或者未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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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
对计量服务单位未经计量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或者提供的用能、排污计量数据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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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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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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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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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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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
对特种设备设出厂时,未按要求附有关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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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维修或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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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验收后未移交技术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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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的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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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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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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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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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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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
对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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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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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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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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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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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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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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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
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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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
对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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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
对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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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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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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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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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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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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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
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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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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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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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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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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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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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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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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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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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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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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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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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
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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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
对检验检测机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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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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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
对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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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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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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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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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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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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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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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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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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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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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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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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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 |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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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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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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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 |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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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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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 |
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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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
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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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 |
对锅炉压力容器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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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 |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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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 |
对气瓶充装单位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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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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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
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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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 |
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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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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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
对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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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 |
对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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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 |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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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 |
对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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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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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 |
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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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 |
对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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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 |
对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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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 |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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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 |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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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
对使用不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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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
对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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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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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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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 |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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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 |
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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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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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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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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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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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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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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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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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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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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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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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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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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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
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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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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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对特种设备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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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对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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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
对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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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
对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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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
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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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
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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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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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
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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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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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对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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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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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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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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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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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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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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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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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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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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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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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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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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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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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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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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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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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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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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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
1131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
1132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
113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
1134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
1135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
113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
113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食品安全法禁止聘用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
1138 |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
1139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处罚 |
|
1140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罚 |
|
114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处罚 |
|
1142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处罚 |
|
1143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处罚 |
|
114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处罚 |
|
1145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罚 |
|
1146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
1147 |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148 |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处罚 |
|
114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处罚 |
|
1150 |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处罚 |
|
1151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处罚 |
|
1152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
1153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1154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处罚 |
|
1155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
|
1156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
1157 |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或责令停止销售、追回但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 |
|
1158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处罚 |
|
1159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
1160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161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162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
1163 |
对销售者销售产品,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行为的处罚 |
|
1164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处罚 |
|
1165 |
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不及时履行公布、通知、召回、报告义务,销售者不立即履行停止销售、通知并报告义务的行为处罚 |
|
1166 |
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
116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
|
116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
116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
1170 |
对食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的处罚 |
|
1171 |
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不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
|
1172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
1173 |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
|
1174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
1175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
1176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
1177 |
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
1178 |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1179 |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
|
1180 |
||
1181 |
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
|
1182 |
对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183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
|
1184 |
对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
|
1185 |
对无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处罚 |
|
1186 |
对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
|
1187 |
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
|
1188 |
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
|
1189 |
对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
1190 |
对未按规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的处罚 |
|
1191 |
对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
1192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
1193 |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
|
1194 |
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
1195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
1196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
1197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
1198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
1199 |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200 |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
1201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202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
1203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
1204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
1205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
1206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
1207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208 |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
1209 |
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
1210 |
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
1211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
1212 |
对食品生产者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之外的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的处罚 |
|
1213 |
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的处罚 |
|
1214 |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且未做好相关生产管理记录的处罚 |
|
1215 |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生产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未依法召回的处罚 |
|
121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
1217 |
||
1218 |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
121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
1220 |
对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
122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
1222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
1223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
|
1224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间距的处罚 |
|
1225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或者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或者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
|
1226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
|
1227 |
对化妆品生产车间不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
1228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处罚 |
|
1229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
1230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
1231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处罚 |
|
1232 |
对在生产中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
1233 |
对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或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的处罚 |
|
1234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出厂的处罚 |
|
1235 |
对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
|
1236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
1237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
1238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
|
1239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
1240 |
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
1241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42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要求的处罚 |
|
1243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
1244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
|
1245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
1246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
1247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
1248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
1249 |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的处罚 |
|
1250 |
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处罚 |
|
1251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
1252 |
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处罚 |
|
1253 |
对化妆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
1254 |
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
|
1255 |
对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不增加使用说明的处罚 |
|
1256 |
对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不标注注意事项、没中文警示说明,未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的处罚 |
|
1257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
1258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或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
|
1259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的处罚 |
|
1260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
1261 |
对化妆品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1262 |
对化妆品标识违反规定,标注明确禁止标注的内容的处罚 |
|
1263 |
对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处罚 |
|
1264 |
对化妆品标识不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不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处罚 |
|
1265 |
对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不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与汉字无对应关系的处罚 |
|
1266 |
对化妆品包装物(容器)面积、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1267 |
对化妆品标识违反规定标注形式的处罚 |
|
1268 |
对化妆品标识采用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
|
1269 |
对化妆品标识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的处罚 |
|
1270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
|
1271 |
||
1272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
|
1273 |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
|
127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127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276 |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
1277 |
对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处罚 |
|
1278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
|
127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280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281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
1282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
|
1283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销售药品或者调配处方的处罚 |
|
1284 |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处罚 |
|
1285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处罚 |
|
1286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
1287 |
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
1288 |
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
1289 |
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90 |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
|
1291 |
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
|
1292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处罚 |
|
1293 |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
|
1294 |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
1295 |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
1296 |
对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
1297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
1298 |
对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
1299 |
对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
1300 |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相关炮制规范的处罚 |
|
1301 |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
1302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1303 |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
|
1304 |
对违反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
1305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
1306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
1307 |
对违法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
|
1308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
1309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
1310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
1311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
1312 |
对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
131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
1314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
|
1315 |
对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1316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
131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
|
1318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的处罚 |
|
131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
|
132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
132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32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323 |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
132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325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处罚 |
|
132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仍提供药品的处罚 |
|
1327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1328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
1329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1330 |
对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1331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
133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1333 |
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处罚 |
|
1334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处罚 |
|
1335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处罚 |
|
1336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
|
133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
|
133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
133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
|
134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
|
1341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
1342 |
对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
1343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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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
药品经营企业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
1345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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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
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
1347 |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
1348 |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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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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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
|
1351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
1352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
|
1353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
|
1354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1册的处罚 |
|
1355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56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57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的处罚 |
|
1358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
1359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60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
|
1361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
|
1362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
|
1363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1册的处罚 |
|
136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65 |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366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67 |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处罚 |
|
1368 |
对非药品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购买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处罚 |
|
1369 |
对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学研究、教学单位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实验、教学活动)的处罚 |
|
1370 |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经批准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处罚 |
|
1371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72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
1373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1374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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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
对相关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1376 |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
1377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
1378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379 |
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1380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
|
1381 |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1382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1383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将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
138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1385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
|
1386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387 |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
|
1388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
1389 |
对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390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经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
1391 |
对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
1392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1393 |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39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
1395 |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
1396 |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
|
139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
139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
1399 |
对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无详细记录,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
|
140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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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
1402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召回管理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
|
1403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404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405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
1406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07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
1408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409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410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
1411 |
对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备案的处罚 |
|
1412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1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
1414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15 |
对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16 |
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17 |
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1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
1419 |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20 |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2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
|
142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
1423 |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
1424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
1425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26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
142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或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
142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的处罚 |
|
1429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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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处罚 |
|
1431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
1432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
1433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1434 |
对仍然销售已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暂停销售虚假广告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35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
1436 |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
1437 |
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
1438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处罚 |
|
1439 |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1440 |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
1441 |
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
1442 |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1443 |
对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
|
1444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
1445 |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46 |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47 |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
|
1448 |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
|
1449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
|
1450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
|
1451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45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
|
145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
|
1454 |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
1455 |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
|
145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
145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
|
1458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
145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
|
1460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
|
1461 |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
|
1462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63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
|
1464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465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
1466 |
对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467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生产的处罚 |
|
1468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
|
1469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
|
1470 |
对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
1471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
1472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
|
1473 |
对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
|
1474 |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
1475 |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
1476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处罚 |
|
1477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
|
1478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处罚 |
|
1479 |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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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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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8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48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处罚 |
|
148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
148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召回材料的处罚 |
|
148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487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
1488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1489 |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相互兼职及负责人的任命、变更未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490 |
对未经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处罚 |
|
1491 |
对药品批发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处罚 |
|
1492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药品销售给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
|
1493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
1494 |
对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向个人和无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处罚 |
|
1495 |
对医疗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药品,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处罚 |
|
1496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的处罚 |
|
1497 |
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的处罚 |
|
1498 |
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及发布广告 |
|
1499 |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处罚 |
|
1500 |
对进出口假药、劣药的处罚 |
|
1501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材或者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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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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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安排患法定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处罚 |
|
1504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
1505 |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
1506 |
对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
1507 |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
|
1508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
1509 |
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
1510 |
对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
1511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
1512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
1513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1514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1515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
1516 |
对申请人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517 |
对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
151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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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 |
对生产加工不合格包装标识的两碱工业用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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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
对擅自分装加工小包装食盐的处罚 |
|
1521 |
对特种食盐与其他地区的食盐相互流通的处罚 |
|
1522 |
对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的处罚 |
|
1523 |
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处罚 |
|
1524 |
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 |
|
1525 |
对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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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 |
对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擅自购进食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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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 |
对将工业农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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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 |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运输食盐的处罚 |
|
1529 |
对无规定的发盐凭证托运或者运输一般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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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
对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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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
对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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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
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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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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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 |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未按规定购进渠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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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
对未经批准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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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
对在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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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 |
对煤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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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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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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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 |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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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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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 |
对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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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
1544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
|
1545 |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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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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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 |
对经营者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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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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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 |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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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共4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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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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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1簿以及其他资料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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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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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经营主体的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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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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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1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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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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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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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公司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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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企业营业执照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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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封存或者扣留;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1册、文件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扣留、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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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合同、发票、帐1册、文件和其他资料的封存或者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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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1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商品和资金扣留、封存;扣留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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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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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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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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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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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19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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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21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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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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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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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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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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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
|
27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该种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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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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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必要技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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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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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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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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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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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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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的封存 |
|
36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1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
|
37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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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 |
|
39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
10 |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
41 |
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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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
43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1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
|
44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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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的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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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盐产品、运盐工具、包装物品、加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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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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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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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共7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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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资市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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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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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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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车品牌销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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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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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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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
8 |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
9 |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
|
10 |
年度报告公示抽查检查 |
|
11 |
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检查 |
|
12 |
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13 |
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
|
14 |
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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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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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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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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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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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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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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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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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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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
24 |
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检查 |
|
25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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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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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检查 |
|
28 |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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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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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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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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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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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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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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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查 |
|
3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
|
37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38 |
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39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
40 |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
|
41 |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
42 |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
43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
|
44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监督检查 |
|
45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
46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
47 |
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检查 |
|
48 |
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
49 |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
|
50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
51 |
能源效率标示使用监督检查 |
|
52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
5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54 |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
55 |
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
|
56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督检查 |
|
57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
58 |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检查 |
|
59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
6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
61 |
乳制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
62 |
食品(含保健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
|
63 |
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
|
64 |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
|
65 |
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
|
66 |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
67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环节监督检查 |
|
68 |
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
|
69 |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检查 |
|
70 |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检查 |
|
71 |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检查 |
|
72 |
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 |
|
73 |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确认 |
共 7项 |
|
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 |
|
2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
3 |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
|
4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
5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
6 |
动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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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
|
行政奖励 |
共7项 |
|
1 |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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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3 |
对传销活动的举报奖励 |
|
4 |
对金银走私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
|
5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
|
6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奖励 |
|
7 |
对在盐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行政裁决 |
共2项 |
|
1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
2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5项 |
|
1 |
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
|
2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
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
4 |
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移出企业异常名录申请 |
|
5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审查 |
|
6 |
厂商识别代码续展 |
|
7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 |
|
8 |
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
|
9 |
对毛绒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0 |
实施食品风险分级管理 |
|
11 |
计量授权考核 |
|
12 |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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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
|
14 |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
|
15 |
平价商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情况检查 |
|
日期:2021年5月19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