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乡村振兴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
第四条根据本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基本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制度第五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各股室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法制办或保密办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