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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2〕3号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2-0825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楚环武罚字〔2022〕3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5日


云南爱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WP93K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乐美村委会小河口奶牛养殖基地

法定代表人:钟云

云南爱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小河口奶牛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一)你公司小河口奶牛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厂区内未实行雨污分流,粪便收集及贮存设施不完善,现场可见部分牛粪经雨水冲刷后流入外环境;同时无尿液收集及处理设施,牛尿与雨水沿土质沟渠流入外环境;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2〕3号)及2022年7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你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正式投产运营,于2022年6月30日完成了网上环境影响登记备案。鉴于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且积极整改在检查发现问题两周内完成了该项违法行为的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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