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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2-0704005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4日


近日,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1号),为便于全县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8号),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参照《楚雄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楚政规〔2021〕3号),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形成了《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章五十三条,分别从管理机构与职责、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的意义、原则、适用范围。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四个层级的责任:一是明确县人民政府应履行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明确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三是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四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资产配置。一是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经过集体决策,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二是资产配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三是资产配置应按照省州县级出台的配置标准执行;四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购置资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使用。一是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三是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四是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五)处置管理。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办法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与州级相比,我县的管理办法有部分调整:一是处置资产的审批权限不同。州级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报废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核销单笔货币性资产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处置资产原始价值2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大于200万元,但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原始价值大于1000万元,但在50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原始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再报同级党委同意。我县的审批权限:处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的、一次性处置资产总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车辆、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的、以及一次性处置资产总值(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此外增加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以上调整主要是考虑与2019年经中共武定县委第十四届委员会第100次常委会和武定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武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资〔2019〕67号文件相衔接。

(六)收益管理。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办法对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清查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

(八)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主要是明确了开展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推进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九)监督管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附则。对办法适用范围、执行时间等进行说明。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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