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税务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税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税务信息公开、获取税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开本单位所掌握的税务信息,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信息,是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公开义务人掌握的、与公开权利人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税务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方式提供,税务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特殊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开。
税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及时准确、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纳税人申请获得税务信息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税务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全州国税系统已有的信息平台、网络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税务信息:
(一)公开义务人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税收依据与规范性文件;
(三)办税流程、征管规定、涉税申请文书及表格等;
(四)稽查工作流程等稽查信息;
(五)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依据和程序,并逐步公开核定结果;
(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八)法律救济渠道及文明服务承诺;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或公开义务人认为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欠税信息的公开工作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下列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公开:
(一)特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特定纳税人缴税的情况;
(三)特定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权利人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取的其他税务信息。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义务。
第九条下列税务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将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税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或(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仍应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税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税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局机关实施税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以下税务信息公开的工作:
(一)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以及本机关产生的税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二)受理和处理公开权利人通过文件交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的税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及维护、更新税务信息指南和税务信息公开目录;
(四)对本机关有关部门的保管、维护、更新税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五)对下级公开义务人的税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六)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县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按业务主管范围,协助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对税务信息指南、税务信息公开目录中已变更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武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