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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1-0501004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9日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1〕5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武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云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8〕106号),结合武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武定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对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核定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确定范围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对象,自核减的次月停止移民后期扶持,并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一)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

(二)转变为非农业人口;

(三)死亡;

(四)服刑(缓刑除外)。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一经审批按照“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人口核减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减、认证审核备案。

(一)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即为最终人口,新出生、因婚嫁、入赘、投靠等关系自然增加人口不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二)审核备案由移民本人持身份证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所属村委会、社区进行报到、登记,因外出务工、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本地生活的,可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联人员和2年内不进行审核或无音信的移民按照失踪人口处理,暂停其后期扶持补助的发放,如后期又回来报到的,自报到之月的下月起开始发放,暂停发放的补助不予补发。

第七条 符合核减条件的人员和家属应及时向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汇报登记,未及时上报或核减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补助,并追缴期间多发的后扶补助,对拒绝补缴的将从其家庭成员的补助费中进行核减。

第八条 对故意不报或隐瞒、阻挠核实调查的人员和家属,视情节严重程度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缴。

第九条 对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人员,自参加工作或提干的次月起取消移民身份并停发后扶补助,延期申报和不报的追缴延期领取的补助,并向用人单位进行通报责令如期退缴,拒不退缴的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并扣缴其家庭成员的后扶补助,直至扣清为止。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追缴多发的后扶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和初核汇总,武定县搬迁安置办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进行人口核减。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结果须由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汇总成果须由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后,再报武定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核汇总发放直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的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和审核汇总结果上报武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后扶人口汇总表、人口核减表及相关证明、公示情况、公示结果等。不按照以上要求上报的,停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在人口核减登记前,要将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结果予以公示,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派出所、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按时上报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材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动态管理工作管理混乱,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武定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纳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定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武定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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