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通〔2013〕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各单位:
《武定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武定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金融机构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确保政府融资平台充分履行举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县政府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从上级转贷借入、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用于提供政府担保或直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由县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来源
(一)由县财政按年度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可支配财力的10%安排偿债准备金。
(二)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15%作为偿债准备
金。
(三)由县财政在当年县级财政超收收入部分中提取10%作为偿债准备金。
(四)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五)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贷款项目补助收入。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局负责于每年6月份、12月份清算划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一)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或用于政府性举借的政府担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二)偿债准备金用于按规定由县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三)偿债准备金用于因自然灾害、国家调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政府担保性质的专项债务。
(四)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一)偿债准备金按照“集中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滚存使用”的原则,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偿债准备金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
按规定需由县本级财政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由举借单位出具
报告,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研究意见拨付偿债准备金。
(三)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制度提供政府担保的信贷资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按照信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并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信贷资金期限届满,经县审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查,借款单位无能力偿还本息的,由借款单位出具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偿债准备金履行担保义务。
(四)县财政局每年须向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的监督
(一)县财政局对使用偿债准备金或用偿债准备金提供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建立完善内部调控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追偿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
(三)县财政局和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在使用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审计局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县财政局制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