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13〕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武定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武定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管理,要与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有利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业务水平提高,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发挥教师创造性的多元的、新型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理顺关系,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并发挥才干,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在省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抓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教职工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协调落实。
第六条 各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自主管理本校教职工。
第七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对中小学校(园)教职工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目标制、教职工聘任制。
第三章 教职工编制
第八条 教职工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地区等情况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教育部关于教职工配备的相关规定,于每年暑假在编制总额内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做好教职工资源配置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聘用
第十一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均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小学受聘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上级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学校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在现行条件下,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分开。教师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
聘用管理。学校拟聘人员,由校长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四条 新招聘教师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教学的予以辞退,试用期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可以解聘教职工,教职工也可以辞聘。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质量欠佳,但又不宜解聘的人员,学校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实行聘用制的落聘人员,落聘期间工资待遇第一年按原职务工资的80%发放,职务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放,物价性补贴照常发放;第二年,按政府发布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物价性补贴照常发放;从第三年起,按政府发布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对因辞退造成学校教职工缺编的,教育行政部门
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补充。编制内进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拟定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批后,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第五章 学校领导班子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中小学校(园)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选拔任用学校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相应的教育教学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二)认真实践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崇高的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献身教育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为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思想,工作思路清晰,有特色;(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学校领导工作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五)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拔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具有岗位要求必须达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选拔的学校校长应具有二年以上担任副职工作经历,选拔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和二年以上学校中层干部的工作经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选拔。破格选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选拔的小学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阶段校长任职年龄55周岁及以下,中小学校(园)长任职年龄50周岁及以下,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领导班子,必须在领导职数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并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任命。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实行考核任期制,新提拔的学校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不选拔为上一级职务。试用期满后,考核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原则每届为六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以届中终止或调整。对任期满的学校领导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接近任职年龄界限的学校领导班子,任职期限原则上聘任至本办法规定的任职年龄。学校领导班子在同一职位上任满一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或者轮岗。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在同一学校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十二年,被评为省级以上名校长人选、省特级教师的,任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确因身体等原因而无法再继续履职的,可以自愿向县教育局提出辞呈。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免去其职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求其责任:(一)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免去其职务;(三)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免去其职务。
第六章 教职工流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流动,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新教师的招聘补充、在职教职工的调动和不能胜任现岗位教职工的调整和辞退。
第二十五条 新增教师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和逐级招聘方式补充,高中教师的招聘引进,主要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的应往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要求,有以下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学校报县教育局同意后作如下调整:一是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的新教师予以辞退。二是从在职教师招考的,到本校工作未满三年的,原则上调回原工作单位工作或作待聘处理。三是在本校任职三年以上的教职工,城区调整到坝区,坝区调整到山区,山区调整到艰苦地区,实行惩治性调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拖延不办,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利益的。(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的。(三)教学成绩连续两年居同类校同科目末位且与全州或全县同类校同科目平均值差距较大的;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对其工作安排的,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严重违反《楚雄州教职工七条禁令》,在教职工中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师生意见大的。(六)自由主义严重,纪律散漫,一学年中旷工(课)累计三天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县内选拔补充缺岗教师,除特殊专业岗位外,原则上高中教师从初中教师中选拔,初中教师从小学教师中选拔。同层次缺岗教师的补充面向全县同级学校中同科目教师招考选拔,促进乡(镇)学校之间的教职工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县内缺岗教职工的招聘,必须在原学校工作三年及其以上,报考坝区学校岗位的教师,须在山区或同类地区学校工作并有三年以上成绩;报考城区学校岗位的教师,必须在我县坝区或山区学校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五年以上的教学成绩,学历条件应与岗位科目要求相符合,并有良好的师德。
教职工岗位补充,新录用、引进、流动的招考办法,由各学校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每年定于七至八月准予进出,方案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和
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原则上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三十条 编制内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应约定任教服务期。任教服务期内自行流动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教育局原则上不办理在职教职工从教育系统到其它部门的调动或借调手续。特殊岗位需求的,须任教满十年(含十年)以上,且近五年成绩必须达同类地区、同科目中等以上,通过县教育局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每年暑假期间办理,其它时间一律不受理。参加干部选拔任用招考的,必须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上,并且教学成绩中等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中小学之间不得借用教师。
第七章 教职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第三十五条 大力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定期轮训教师。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应不低于保障经费的5%。
第三十七条 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提高学历的脱产进修,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学习期间,保障教师的生活待遇;毕业后,与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竞聘机会。
第八章 教职工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 教师的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到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学校和教师工作特点,在执
行《武定县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学校根据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评价工作与定期业务考试相结合。考试内容不仅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学科知识,还应有从事教育教学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教职工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教师请假7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园)长批准,超过7天由学校校长审核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校(园)长因事需离开学校1天以上,须报县教育局备案。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工作评价档案。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需组织学校教师参加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级组织的活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他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十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教代会通过的章程公开、公正考核评价教职工,因泄私愤违规处理教职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校(园)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