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通〔201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武定县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武定县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凡我县辖区范围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违反本实施方案,或超越权限简化程序。
第四条 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
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及商品
混凝土。
倡导使用非国有资金的项目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和推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办),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设在县经信局。
第六条 在武定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携带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到县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进行申报,并按照政策标准全额将基金直接缴入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指定的专户。基金缴入后缴款单位持缴款凭证到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开具缴款证明书。
第七条 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应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的应用。建设单位应在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主体工程完工前,向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申请验收使用情况。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退费凭证。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八条 县住建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证明书及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购销合同,未取得缴款证明书及签订购销合同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和擅自取土,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再审批发证。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淘汰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生产线。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指导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设立专户,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生产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能源消耗大、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墙材生产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
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召开动员大会、产品推介、用户座谈等形式,积极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州、县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方面的有关政策,大力宣传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散装水泥的重大意义,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三、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基金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根据《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型墙体材料征收范围和标准为: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照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
根据《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和标准为:凡袋装水泥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明确建筑面积或混凝土方量的建设工程,按照建筑面积或混凝土方量预缴,具体折算方式为:按照混凝土方量1.2元/m3;按照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0元/㎡,砖混结构0.7元/㎡。
第十四条 基金由建设单位直接缴入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指定的专户,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指导下由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按照政策规定管理。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内,凭购入符合政策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原始凭证、缴款证明书及验收报告向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申请申请清算退费。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按照文件规定核算出应清退金额后,足额退费到建设单位。
四、使 用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手续费开支;
(六)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七)奖励发展散装水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八)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应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手续费开支,手续费按照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六)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对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瞒报、少报建筑面积以及虚报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墙改办和散装水泥办不按本实施方案征收、清算专项基金,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专项基金收入不及时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革新墙体材料、推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县住建局、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五)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
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六、经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