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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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825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3年02月27日 发文字号:武政通〔2013〕8号 主  题  词:食品安全 举报 奖励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5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通〔201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武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武定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13227

 

 

 

 

 

武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稿)》、《楚雄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及其他形式,向本县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可采用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举报形式。对于举报人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的有效联系方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隐瞒其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举报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隐瞒其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本地农业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本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本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本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本地商务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本地公安机关举报。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并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非法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

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举报事项,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形成书面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接交部门负责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及落实奖励事宜。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已结案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发给: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 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

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核实的,举报情况与查办 事实大致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法按货值计算的,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人民币。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除按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奖励外,给予2000—10000元的特别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案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报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人员和情形:

(一)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二)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章 奖金兑现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定 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提出奖励意见,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要附有举报人身份证明、举报受理记录、案件处理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复印件。

(二)审批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

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定并回复。

(三)通知 举报奖励批复后,申报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

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举报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十六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和领取奖金:

(一)实名举报,由举报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隐名举报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匿名举报人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

进行奖励。

(六)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五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建立专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检查一次举报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并向县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

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其渎职、失职、不作为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有泄密行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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