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1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武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武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学校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他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分工
第三条 “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县级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建设,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督促学校健全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强化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实施效益;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原料供给企业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加大投入,及时拨付“计划”专项资金;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相关配套资金;加强对试点学校的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学校食堂等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事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做好教师职工编制的核编工作,补充缺编教职工,按每5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
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参与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和学生营养健康检测工作。
(七)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供货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货企业、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食品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九)工商部门负责供餐单位、个人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十)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依法实施检查、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计划”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
(十一)经信部门负责食品原料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保证食品原料的供应。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对实施“计
划”的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堂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的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在学校通过黑板报、班会课等活动开展环保、低碳、节能、营养膳食知识及健康常识等教育,提高学生健康意识。
试点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食堂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
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学校和有关企业(个
人)之间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三章 营养供餐的内容及模式
第九条 各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一)供餐形式。包括补助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等早餐及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外,有条件的学校必须大力发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各学校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第十条 我县营养餐供餐模式全为食堂供餐,各中心小学要
科学指导各村完小做好营养供餐。
第十一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由县人民政府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小组,指导乡人民
政府对学校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工作。
(二)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以学校为单位,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学校应结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豆制品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
第十二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一)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学校食堂管理人
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
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二)试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一)各学校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建设作为重点,优先规划和实施。
(二)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大学校逐步建设标准化食堂,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新建伙房和改造现有闲置校舍为伙房,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三)各学校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完善薄弱学校的相关设施,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计划”能够取得
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各学校应加强食堂管理,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县教育局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中小学及村完小的指导和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职能。学校纪检委员对资金管理、物资采买、食堂管理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
(三)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各学校应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
(二)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
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明显问题的不能录用。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方可参加工作。凡有痢疾、伤寒和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患者,严禁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第十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二)学校食堂实行三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由全体
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没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中学或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三是蒸饭制,即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主要适用于一些条件较为艰苦的山区学校。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应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实行蒸饭制的学校食堂不得收取费用。
(三)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单独开设银行结算专用账户,其核算口径及核算办法根据《武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三)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由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争取专项资金解决或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四)学校食堂原则上实施零利润管理。学校食堂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与筹措
学生营养餐国家试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
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
(一)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一补”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一补”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暂按250天计算。
(二)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
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计划”专项资金要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特设资金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支出类型下达预算和办理财政支付 业务。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管
(一)“计划”资金只能用于学生伙食支出,不得用于与学生伙食无关的支出。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二)试点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并合理调整饭菜价格。
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
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设立食堂
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村完小食堂账务建议由中心小学代管,学校支取备用金报账,以规范资金管理及食堂账务管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要按照《武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专账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
(三)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信息。各学校食堂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各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五)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和教育局内审股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
“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
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学校要将“安全、卫生”作为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食品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食品采购
(一)各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所需食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
安全保证协议。
(二)各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三)各学校要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 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 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根据统一的采购单据做好购货记录。
(四)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存放管理
各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的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二十七条 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辅材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九条 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县定期巡查、乡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
规和标准。
(五)对原辅材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六)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七)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八)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
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二)重视舆论监督。各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各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学校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
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
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校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