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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定县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合并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817007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合并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


2020年8月17日,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武定县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合并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全县人民群众理解《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好相关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武定县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把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作为统筹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目标任务

1.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人员参保任务数178000人,续保率在96%以上,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做到3个100%(即符合条件人员100%参保登记,100%代缴保险费,100%享受养老待遇)。

2.2021年度武定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达户籍人口的96%以上。

3.2021年度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贫困边缘户、异地搬迁安置人员参保实现100%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武定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武定县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在本县内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2)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①对重度残疾(含三、四级精神残疾)的参保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②对中轻度残疾的参保人,州、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缴费补贴。

③对属于五保对象的参保人,县民政局按照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保费。

④在脱贫攻坚期间,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县人民政府按100元档次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⑤对于年满60周岁人员,各乡镇将在当年1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及时缴存应缴保险费及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对于死亡人员,各乡镇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继承人可享受丧葬抚恤费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养老金因银行账号问题发放失败的,各乡镇及时通知参保人提供新的银行账号。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同时享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医疗待遇。

(2)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名册,经医保系统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征缴100元,剩余部分由财政统一代缴。其他情况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巩固全省医保扶贫成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医保〔2020〕72号)文件执行。

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名册,经医保系统标识,个人参保缴费部分按280元全额资助,不再向个人征缴参保费用。

③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以及省规定的其他特定困难人员个人按120元定额资助,个人征缴160元。

④通过村集体或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由资助集体或资助参保人与商业银行对接,由商业银行统一按以上缴费程序进行系统缴费,开具相关票据。

⑤资助参保过程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残联资助人员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资助,不得重复享受资助。

(三)缴费时间

1.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参保征缴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不受当年集中缴费时间的限定。

2.城乡居民交纳基本医疗保险时,上述集中缴费期后不得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费用。对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征缴流程

1.参保登记

(1)武定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医保窗口、各乡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点办理参保手续。

(2)新生儿参保缴费的,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落户后凭《户口簿》到县医保局经办窗口或各乡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点进行参保登记。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父母双方均已参加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申报缴费

(1)通过手机APP方式缴费。参保居民通过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或下载安装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掌上银行等手机APP进行缴费。

(2)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缴费。参保居民到村委会、社区配置指定金融机构的POS机,辖区内参保居民持金融社保卡或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缴费。

(3)通过银行自助终端、柜台缴费。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限内持银行卡或金融社保卡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自助终端、柜台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凭证。

四、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早部署、集中时间、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征缴工作任务。二是做好数据核查工作。县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保数据清洗比对,进一步摸清底数,动态掌握存量、增量信息,做好缴费人姓名、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码、人员类别、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或村编码、联系电话等基础数据的核实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基础数据一致性、真实性,坚决杜绝因数据质量差导致多缴费、缴不了费、重复缴费等问题出现。三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县税务、医保、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大参保缴费政策业务培训及部门间信息交换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脱贫攻坚挂包单位要宣传、指导乡镇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对挂包村组的农户,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一对一包保,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四是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各乡镇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重点宣传多元化、电子化的缴费渠道,引导群众通过手机APP实现“非接触式”线上缴费,不断提升群众自助缴费意识和自觉缴费能力。对参保条件、缴费档次、缴费补贴、补缴条件、代缴情形、待遇申领、注销登记等流程和所需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切实让老百姓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五是加强基金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落实《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发〔2020〕193号)要求,加强代征人员管理,压实代征代缴工作职责,筑牢风险和纪律防线。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合并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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