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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19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1日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0〕8号 主  题  词:国企 退休 管理办法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省州驻武各单位:

《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第121次常委会会议、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11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武定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提升乡镇和村(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武定县县属国有企业,以及驻武中央企业、省州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化管理。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目标

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

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乡镇和村(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 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展对退休人员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加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赋予村(社区)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做好村(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村(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要规范完善国有企业退出人员从企业到村(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医保局、县档案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地区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县、乡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结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结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乡镇和村(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 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档案管理指定 单位,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和村(社区)按照规定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和村(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和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和村(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各乡镇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乡镇和村(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乡镇和村(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职责分工

国有资产监管、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管部门,各乡镇和村(社区)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要按照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是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是要制定国有企业工作方案,摸清退休人员底数。二是主动联系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资产无偿划转或调换;难以采取调换方式处理的,可对相应村(社区)免费开放。四是负责按照属地档案管理部门、单位确定的档案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后移交。五是妥善做好统筹外费用清理和发放工作。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对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六是妥善安置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根据企业实际可设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以继续保留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和适当工作人员,协助村(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七是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宣传及思想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规定,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工作,加强对村(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通过社会化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负责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直接承担或指导规范不具备移交社区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三)乡镇和村(社区)负责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基础性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帮助死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领工作。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经常性组织活动,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其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四)组织部门负责县管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党组织关系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乡镇、村(社区)党支部建设,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组织;负责指导县管国有企业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五)编制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增设人社、社区社会化服务管理等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八)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协同相关部门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

(九)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财政政策。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十)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加强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

(十一)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等。

(十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十三)档案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规范整理、档案数字化和已故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

(十四)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保障涉及信访化解工作。

(十五)工会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十六)残联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残疾人数及相关信息的工作。

四、实施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3月20日—5月20日)

5月底,召开全县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启动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5月20日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工作。

1.调查摸底。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人数和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人社部门核准登记,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费用解决办法。

2.准备移交材料。国有企业准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所需基本信息等材料。备齐上述材料后,移交企业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社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3.5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健全县、乡、企业一体化推进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10月30日)

5月底前,县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参照上级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形成正常交接机制。

国有企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申请后,参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移交:

1.退休人员档案转接。国有企业向县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签订交接书。

2.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转出退休人员党员党组织关系前,要查阅党员档案,对党员材料缺失的,要核实党员身份并调查现实表现后,补办档案材料。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在党员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党员党组织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组织,并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核对信息,发放联系卡。乡镇和村(社区)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要及时上门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4.传递数据,及时衔接。乡镇和村(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后,要及时将上月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付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5.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国有企业和属地政府协商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签订协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2月)

2020年12月底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201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责任,在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工作。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牵头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成立专班,健全工作制度,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移交过程中各项稳定工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要主动对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要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确保按期实现本方案规定的工作目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同时,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细思想工作。县、乡镇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运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容易接受的各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凝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落实经费保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县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属地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向所移交的乡镇和村(社区)交纳一次性移交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标准按照每月人均15元收取。其中,县属国有企业(含原县属改制企业)未移交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以20年为基数,按照法定退休年龄计算,扣除企业自己管理服务年限后计算服务费用移交属地乡镇和村(社区)管理;现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20年计算,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年的基础上增加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限后计算。所计算的管理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加强村(社区)建设。针对乡镇和村(社区)建设水平较低的地区,要加大乡镇和村(社区)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保障、服务种类、硬件设施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要加大乡镇和村(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必需的场所、设备等物资。要根据各地区退休人员规模,合理匹配专职从事退休人员管理的人员数量,按1:250的标准聘用适当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村(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聘用人员经费由县、乡镇财政参照村(社区)副主任补贴标准纳入预算据实拨付,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要规范完善从企业到乡镇和村(社区)的移交以及乡镇和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操作链,及时发现解决不协调、不顺畅的工作环节,逐步优化,实现企业退休员工的档案、养老金发放、乡镇和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标准化移交。

(六)强化督查问责。建立督查问责和工作问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在2020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县级接收办法和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分别于2020年6月底、2020年12月底前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201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周廷质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钱国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龚世雄 县财政局局长、县国资委主任

成 员:李建德 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档案局局长

李 华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委老干部局局长

刘洪坤 县委编办主任

陶光建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周清祥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陈 洁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卫华 县民政局局长

刘东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顺猷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郑 钧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饶正琨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章艳波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杨 艳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海涛 县信访局局长

邵成佳 县医保局局长

李 银 县残联理事长

李廷锋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彬杉 狮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会文 高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许建波 猫街镇人民政府镇长

宋春宇 插甸镇人民政府镇长

付平海 白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智成 环州乡人民政府乡长

胡荣贵 东坡乡人民政府乡长

曹 吉 田心乡人民政府乡长

祖正文 发窝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再兴 万德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长清 己衣镇人民政府镇长

(二)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县国资委主任龚世雄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副局长赵文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自丽、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章文春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从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等单位抽调组成。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牵头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办公室

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重要决定指示;跟踪掌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解读《武定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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