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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11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1日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依据

1

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退役军人事务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5

武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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