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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0104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许可类型

许可依据

许可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救济途径

1

武定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阶段的责任:由领导签署同意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州司法局;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公证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4.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6.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的;7.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8.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手续,作出决定后报省司法厅。(自省司法厅下发年检注册通知日开始,一般为当年2-4月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定县司法局其他行政职权

序号

行使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司法局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办字〔2013〕30号)第三部分第(三)大点第5小点:县司法局是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调查评估:司法局接到法院、监狱、公安局发送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司法所开展调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协商。 进行调查评估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评估小组或司法所形成初步意见后,交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集体研究讨论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严格控制知情范围。2、监督管理: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对其宣告。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应当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在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电话报告思想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司法所要对其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内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告知该罪犯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病情,将病情复查结果提交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司法所应当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沟通,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机关;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情况报告当日,组织相关力量追查,并将情况书面通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后果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3、教育矫正: 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适时开展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根据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奖惩的重要依据。社区矫正小组应当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进行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个别教育由司法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负责,其他成员配合。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可以通过集中教育或个别教育方式进行。司法所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并根据测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4、考核奖惩:包括警告、表扬、治安管理处罚和司法奖惩。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的监督。5、解除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当日,司法所还应按原来通知参加对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的人员范围,通知他们一同参加对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6、矫正档案: 县司法行政机关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一人一档。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伪造、变造调查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罚执行(涉密)

2

元谋县司法局

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1.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2.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3.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的;2.虚报、瞒报人民调解组织数的;3.不履行培训人民调解员职责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向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3

元谋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的审批

规章:《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赞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它符合法律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1.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实施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

武定县司法局

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

1.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培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义务的;2.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3.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中共元谋县委办公室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治理“骄奢贪散俗慵懒虚滑浮”行为问责办法龁试行龂〉的通知》(元办发〔2015〕12号) 第十三条第四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向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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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司法局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申请阶段责任:告知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受理阶段责任: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第三人发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受理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

3.审理阶段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行政复议一并提出审查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

4.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期30日。告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执行阶段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⑴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裁决决定的;

2、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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