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执法监管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林业厅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林业法规、政策;(2)查处全县林业行政案件;(3)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行使的林业行政执法种类: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实施的罚款处罚。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4、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5、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和罚款处罚。
6、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7、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狩猎证的处罚。
8、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实施的罚款处罚。
9、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特许猎捕证的处罚。
10、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证件处罚。
1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采集证处罚。
13、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5、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6、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和罚款的处罚。
1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18、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植物检疫法规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