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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601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专卖管理股、各专卖管理所: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切实提升执法水平。着力完善依法行政长效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全力推进专卖执法的全程监督,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武定县卷烟打假联合协作制度;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文明执法工作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专卖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专卖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专卖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等九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九项工作制度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打假

联合协作制度

第一条 烟草部门应积极主动,寻求社会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卷烟打假合力。

第二条 烟草部门要积极构建全县打假破网统一体,与公、检、法等部门积极磋商,建立武定县卷烟打假联席会。

第三条 卷烟打假联席会为非正式组织,打假联席会的召开由烟草部门提议召开。

第四条 卷烟打假以“四位一体,统一调度,全程跟进,资源整合”为定位。

第五条 对于达到移送标准的烟草案件,烟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跟踪办案进程,提供相应协助;对于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具有侦办价值的案件,可以邀请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提前介入,指导办案和前期证据固定。

第六条 卷烟打假联席会不定期对在侦网络案件进行会诊,对网络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特别是就证据固定、管辖权限、定罪量刑、案件线索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严格把关案件侦办方向,确保案件快速侦办。

第七条 打假联席会负责本级管辖区内的打假破网工作,对有拓展价值的网络案件线索,要加强线索跟踪、排查,从而在组织建设、制度执行和运行机制上,形成打假破网合力。

第八条 打假联席会负责辖区内打假破网工作,不定期督查案件进展,提高办案效率,接受州局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在打假破网过程中,联席会要遵循“四步办案法”基本思路。即:“前期介入,快速进入角色,全面掌握案情;事前指导,确定侦查思路,固定间接证据;事中推动,提出侦查建议,引导侦查方向;事后督导,充实卷宗材料,完善诉前证据”。

第十条 烟草部门要着力打造指挥、控制、通信、情报、监督打假打私体系,推进卷烟打假破网工作持续开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由武定县烟草专卖负责解释。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及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构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办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座谈会补充纪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向司法机关、同级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也适用于本机关内部之间的移送。

第二章 向州县局交办处理

第三条 本局机关内设各专卖执法机构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时,属直接管辖责任的,应依职责依法直接处理;如需交办其他县市局处理的,报请州局机关批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交办给具有管辖权的县(市)专卖执法机关查处。

第三章 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处理

第四条 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现查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7日内将其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其他同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移送前应作好证据收集工作,填写《涉嫌违法行为移送审批表》、《涉嫌违法行为移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

第四章 内设机构之间移交处理

第六条 县局内设的专卖管理所(稽查中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应先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监督抽验管理的要求进行抽取样品,能够当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由各专卖管理所(稽查中队)当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或需要进行立案查处的,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内部移交报备表》交法制人员备案登记后,将现场检查的材料移交县局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1、无证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行为;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4、擅自收购烟叶的;

5、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收到移交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组织查处,对不符合立案的向移交单位说明情况,移交单位与办理单位立案意见不一致,由法制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五章 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

第八条 案值超过5万元的卷烟、烟叶案件,由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2个工作日内填写《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需要移送案件的应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将违法行为线索或案件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在办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中,要正确掌握、准确区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与司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加强与公安等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移送。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文明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努力打造一支严格、公正、规范、文明、高效、廉洁的城管执法队伍,树立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明执法,是指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和语言准则。

第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是本辖区实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州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是监督本局文明执法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七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十条禁令:

(一)不准打人骂人、激化矛盾;

(二)不准强横打砸、野蛮执法;

(三)不准玩忽职守、推诿扯皮;

(四)不准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准酒后执法、肆意妄为;

(六)不准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七)不准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八)不准滥用职权、随意罚款;

(九)不准违反程序、越权处罚;

(十)不准乱开白条、乱收钱物。

第八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第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

(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七)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不得“一送了之”;

(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一贴了之”。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五)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暂扣财物凭证》,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六)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返还物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一)着衬衫时下摆应当塞于裤腰内,不得外露;

(三)衣着应当大方得体。工作期间,不得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以及奇装异服为工作装,不得穿拖鞋;

(四)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表方面应当做到: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文身、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二)不得佩戴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得背手、袖手、插手,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

(四)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五)不得酒后执法、打架斗殴。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使用法言法语、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非应行政相对人要求,不涉及无关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范推介以下用语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明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群众。

1.您好,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窗口规范用语。

1.您好,这里是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武定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卷烟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武定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进行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谢谢;

6.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你(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武定县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 拟对您作出××行政处罚,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您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这是《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内设机构,专人负责对本规定文明执法行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局专卖管理行政执人员在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权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重大、复杂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列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拟对当事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拟没收二千元以上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或者一千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罚决定;

(四)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成员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全体负责人及专卖管理工作部门全体负责人、专职法规员组成,集体讨论会议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主持。

第三条省、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卖、法规工作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专卖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集体讨论;

(三)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四)参会人员查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意见。

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以多数人意见作为处理依据。不同意见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情况案件承办部门应制作详细《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附入案卷作为审批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文明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草专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部门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依法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县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法制人员负责对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及检查情况进行规范监督。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和范围,并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对同一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出决定。

第五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罚也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实施单罚,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规定划分的等级标准,选择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数额较小,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低限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选择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

为的;

(八)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上述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选择最高限予以处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将上述从重情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予以单独处罚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应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则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以及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复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确认:

(一)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多名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通过的。

第十五条对需集体讨论确认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讨论前,需确认参加人员及研讨流程,详细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和处理决定等事宜,附上参会人员签名后,收入该案案卷卷宗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法制员在审核本级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把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作为重要的审核内容之一,适用确有不当的,退回重新裁量。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局应当定期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处罚确有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县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各县级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检查,发现处罚确有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法制员应当对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检查。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大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滥用或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和《细化标准》由武定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经办案机构案审员审核、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案件须经案件集体讨论小组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和分管专卖副局长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只适用简易及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县局组建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小组属松散型非常设机构,职能是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论证和审议。审议时,应如实记录每个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记录。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合理;

(七)程序是否合法、完备。

第六条 办案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的各环节,须如实说明案情,主动介绍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做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其他案件材料送本机构案审员审核。案审员按照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对案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案卷及审核材料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

办案机构案审员和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办案机构对案卷审核通过后,须将案卷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审核人员须按照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核后交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法制机构对案卷的审核,应当在办案机构送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对收到的案卷进行核审并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由办案机构报分管专卖副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六)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销立案。

(七)对重大、疑难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报请本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审议。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填写《阅卷笔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起返回办案机构。办案机构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案件进行补正、修正、纠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再次送审。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对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由法制机构进行复核。

办案机构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提交分管专卖副局长决定。

根据第九条第(七)项审核建议处理的案件,应由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审议后,由办案机构报分管专卖副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报分管专卖局长审批。分管专卖局长应对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分管专卖副局长的意见,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县局法制机构要定期对所属县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案件办理人员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或因违法行政造成错案,导致行政复议变更(撤消)、败诉案件发生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致使行政复议变更(撤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离岗学习、降职(级)使用;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致使行政复议变更(撤消)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离岗学习、降职(级)使用;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条 未经授权,超越案件审批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给予责任人离岗学习、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分解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学习、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一般程序中,重大案件不经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学习、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擅自改变处罚决定或者上级机关批复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学习、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给予责任人、批准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追缴款物。

第七条 因错案给当事人或者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赔偿。

第八条 因违法行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案卷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卷宗。案处人员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规范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对专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评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评查时,由法制机关从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案卷数量不少于当年案卷数量的20%;不足20%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第六条 评查人员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分别对所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打分,最后综合各卷得分,确定评查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依据年度省烟草专卖局下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评查。

第七条 评查案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的承办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机构以《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整改情况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省、州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定县烟草专卖局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武定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

第二条 专卖管理科对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图纸、表格、视听资料等都应列入归档的范围。

第三条 案卷归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保管的原则。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长期存放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专卖管理科对日常处理完毕的执法案卷材料,由本部门指定一名案卷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案卷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将接收的卷宗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已经结案的案卷及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许可等类别进行整理、汇总,编制检索目录并按序排列,妥善进行保管。

第六条 卷宗的保管期限须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于卷宗目录中。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第七条 凡归档的卷宗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签署手续完备。卷宗材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照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顺序统一编号排列。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由档案管理人记录查阅人、查阅内容、查阅时间等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公安、工商、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需要调阅案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擅自复印、遗失、丢失、毁损案卷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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