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及《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1号文件制定,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明确了我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总体要求、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补助办法及保障措施。9月,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深入学习领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各项工作。
省、州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文件涉及的内容较广,关系复杂,部分同志无法准确把握政策,不知道工作重点,不利于贯彻落实。为此,有必要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来以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工作方案》明确,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三、组织保障
《工作方案》明确,成立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乡镇自然资源分局(所)等负责人及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乡镇领导机构。
四、明确职责
《工作方案》明确,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的审核。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或1998年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作方案》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进行复核,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委会做好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或1998年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初核。 《工作方案》明确,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人口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及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清欠缴存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
《工作方案》明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和经办规程,部署、实施、督促、指导各乡镇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工作方案》还对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职能职责做了具体明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步骤
《工作方案》明确,要严格按照三个阶段开展好被征地养老保障工作。
第一阶段是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严格按照《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和认定条件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前。
第二阶段是做好参保登记及补助资金申报。开展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工作,收集相关凭证资料,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第三阶段是补助资金兑付。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