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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2903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2009年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

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材料;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和水平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2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2009年第3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

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县妇幼保健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进行监管,查处其在未取得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机构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3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州监督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省、州、县)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省政府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部分下放。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州监督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省、州、县)

3.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省、州、县)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省、州、县)

5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省、州、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2.医师执业注销注册(省、州、县)

3.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省、州、县)

4.医师执业重新注册(省、州、县)

6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州监督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7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省、州)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服务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及将《放射诊疗许可证》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中徇私舞弊,导致护理人员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护士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2.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省、州、县)

3.护士执业延续注册(省、州、县)

4.护士执业注销注册(省、州、县)

8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服务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及将《放射诊疗许可证》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导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没有能力开展相应检测而出局虚假报告,致使发生安全放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9

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州监督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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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州监督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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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州监督所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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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履行许可申报时的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中徇私舞弊,致使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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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单位是否履行许可申报时的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限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共场所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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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将不得执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有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原因。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其执业所在地的村民公告;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事后监管中,发现乡村医生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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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彝)医药管理局、县防治艾滋病局)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3.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4.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 咨询或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0878-8715997,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监察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8712517

3.信函投诉:武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10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邮政编码:651600

4.电子邮箱:wdxwj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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