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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70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2903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70项)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第一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侵占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气象通信电路和信道的;”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第二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三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六项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七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第八项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九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

第十项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十三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第十四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十五项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第十六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七项未经批准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第十八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第十九项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第二十一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五)年检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处罚种类:注销资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第二十五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撤销许可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第二十七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第三十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第三十一项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第三十二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第三十三项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第三十四项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五项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六项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第三十九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第四十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第四十一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第四十二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四十三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四十四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四十五项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第四十六项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第四十七项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第四十八项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

响的。”

第四十九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五十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第五十四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第五十五项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五十六项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五十七项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第五十八项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第五十九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第六十项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一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六十二项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第六十四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第六十五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六十六项防雷装置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六十七项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第六十八项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第六十九项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第七十项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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