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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2901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清单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9日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66号)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并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下列规定的权限申请办理:县、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4〕8号)

1.受理阶段责任: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阶段责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011年第46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1998年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竣工后的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5号)第十三条 燃气换瓶点、集中气化站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安全要求,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1991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年第50号)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0日。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20日内向特许经营者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领取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与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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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暂定)初审

部门规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04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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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级(暂定)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48条)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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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四级(初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77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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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3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序号第104号,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56号)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规划,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4〕8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4号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3号)第三十八条3.《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7项《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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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企业资质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2011年第46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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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年第50号)第十三条 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的,由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198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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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序号101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9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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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2007年第74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第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2.《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项目: 1.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项目; 4.上述限额以下的省直属省、办、厅、局所管建设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 3.上述限额以下的地、州(市)直属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第482号)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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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住建局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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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住建局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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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0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在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边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住建局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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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行政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级同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期限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办结(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和留存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住建局人民政府和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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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空警报设施设备拆除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行政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办结(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和留存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许可程序或许可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住建局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粘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住建局;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武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8838568

3.信函投诉: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8711986,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19号,邮政编码:651600

4.网站: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3/?departmentid=6784电子邮箱:wdxzjj@142.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住建局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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