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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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311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0日 发文字号:武政规〔2020〕1号 主  题  词:网络 出租车经营 管理 细则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1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武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武各单位:

《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十四届县委第87次常委会议、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云运公客〔2016〕25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号)和《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武定县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

约车)经营服务的,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

行办法》外,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

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县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信商务科技、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

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政务服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在本县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

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证结果报告;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本县政务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

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

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

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平台公司按照第六条要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决定:

(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区域为本县辖区内,经营期限为8年,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络预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 8 年。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为确保我县网约车健康发展,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实际因素,科学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宏观调控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公安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并审验合格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初次登记注册时间未满4年,无重大交通肇事记录;

(二)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应达到二级以上及相关规定;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使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身喷注网约车辆标识,在营运中放置网约车标识;

(四)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

(五)5 座燃油乘用车辆含购置税价格不低于 10 万元,7座燃油乘用车辆含购置税价格不低于 12 万元;

(六)一辆网约车只允许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台申请注册;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八)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每座不低于 50 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

用年限确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

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前款规定的使用年限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次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未记满12分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五十五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提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

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按规定向楚雄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审核通过的,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

辆、驾驶员一致;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涂和

粘贴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 7 日内作出答复;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依法纳税,按规定持续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八)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十)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一)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二)业务信息保存不少于 2 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

(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四)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

出租汽车发票;

(七)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

(二)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的行为;

(四)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

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的市场监管,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按每年不少于2次的标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县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

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环境保护、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武政办法〔2019〕34号)同时废止,《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继续有效。国家、省、州有新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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