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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9-1224005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8日 发文字号:武人社复〔2019〕24号 主  题  词:福利 待遇 标      题: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武定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武定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答复

周平代表:

您在武定县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1、落实县乡农业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2、提高县乡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并长期以来对人社工作的理解和帮助。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经过广泛深入了解和分析,依据现行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执行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政策;

2、我县现执行的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补助标准50元/月,是按照人事部人发(1997)107号文件,每天按2.5元,每月按20天出勤标准计算。还没有按楚人社发[2016]21号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相关程序:

按照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人社发[2016]21号文件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要提出我县符合享受有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人数、津贴标准、执行时间等相关材料报送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然后由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武定县农业农村局提请武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武定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执行。

三、办理情况:

收到提案后,我局已到县农业农村局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县农业农村局于2017年已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相关事宜,但是涉及享受人员范围、编制岗位、执行标准等情况复杂,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目前,县农业农村局已经形成统一请示材料等待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务会讨论决定。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并按照会议决定认真落实。

衷心感谢你对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杨继文 0878-8878403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