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本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气象工作思路和长远规划,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赋予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2、参与县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防,组织指导防御冰雹、雷电、干旱、洪涝、暴雨、寒潮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3、审核签发天气预报发布(转播)许可证。负责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
4、归口管理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天气和氢气球安全施放管理工作。
5、负责本县气象行业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气象警报系统、气象探测以及气象信息网络,主管气象基础设施、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
6、管理全县气象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乡环境气象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气象资料的提供或审核。
7、承担县政府驻地气象探测任务,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报告。
8、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县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9、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