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通〔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通〔2019〕11号),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武定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年)》《武定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规划》《武定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划定禁燃区。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生产经营性炉具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电力改造、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建成时限
(一)划定范围。我县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云南省武定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年)》中的武定县规划区范围,即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即武定县城,包括东岳社区、西门社区、南街社区、北街社区、旧城社区、香水社区、中马社区、永宁村委会白邑村、狮高村委会小营村、西和村委会大西村小西村(详见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州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建成时限
1.第一阶段:2019年12月1日起,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国有或含国有成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禁止使用燃煤。
2.第二阶段:2020年12月30日前,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禁燃区整治工作。
四、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3月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类(一般),但国家、省、州有更高要求的,按更高要求执行。高污染燃料I类界定如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
表1 部分燃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 |
灰分 |
挥发分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 |
0.5% |
兰炭 |
0.5% |
10% |
10% |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单台出力大于10蒸吨/小时的锅炉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组分含量大于表1限值要求的型煤、焦炭、兰炭。
(二)禁燃区内现有生产经营性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炉窑、炉灶(含饮食服务业)必须按禁燃区建成时限拆除,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向禁燃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焦炭、兰炭。全面取缔不合法煤炭经营点,现有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六、职责分工
(一)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1.对禁燃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3.对禁燃区内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新建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一律不得批准建设使用高污染的设施,积极推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燃气管道。
2.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3.进一步做好煤炭经营划行归市工作,对煤炭装卸、储存等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4.推动城市清洁能源使用,做好县城燃气工程建设督促与指导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
1.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2.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四)县发展改革局
1.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做好禁燃区内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炭经营单位落实告知性备案工作。
(五)县工信商务科技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和设备进行淘汰关闭。
2.负责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内《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类以外的高污染燃料设备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等。
3.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煤炭经营单位监管,对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做好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3.配合做好饮食服务业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监管,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者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4.做好饮食服务业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工作,开展禁燃区内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燃煤炉具取缔工作。
(七)县公安局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八)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建设过程中所需资金,及时提供经费保障。
(九)楚雄武定供电局
1.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十一)狮山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东岳社区、西门社区、南街社区、北街社区、旧城社区、香水社区、中马社区、永宁村委会白邑村、狮高村委会小营村、西和村委会大西村小西村对划定禁燃区内所有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燃烧高污染燃料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督促全县禁燃区建设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部门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围绕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会同县督查考核、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2.关于划定城市规划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政策解读:解读《武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