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局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四、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 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副主任提出审核意见;
(四)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查批准。
八、各股室共同形成的局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股室室对所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分管副主任审查,或由分管副主任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单位综合股,由综合股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股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主任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单位综合股在接到审定可以发布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十三、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办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办综合股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