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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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1206005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05日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8〕2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6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8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现将《武定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18125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需交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交易地点: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定县狮山

镇静溪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交易中心)。

第七条 交易时间:每天9: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交易时间的,提前13个工作日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公告。

第八条 交易范围为:

(一)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二)受使用权人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

第九条 交易方式:

(一)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拍卖: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组织拍卖活动。商品住宅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三)挂牌: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组织挂牌活动。

第十条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出让方案批转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内容含报名条件、保证金缴纳额度、公告媒体范围等,同时按批准的出让方式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权属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呈报表(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出让地块宗地界址图(缩小到A4型纸);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供地)方案,出让(供地)方案的请示文件、批准文件;

(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初稿(电子文档)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下列规定进行信息发布:

(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县国

土资源局等有关网站同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通过县级及其以上广播电视、报刊或媒体发布;

(三)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实现以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为准。

第十三条 在竞买报名期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接受竞买人报名、审查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收取竞买保证金,向资格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的竞买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与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失信行为,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并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

(一)提交申请资料不真实或隐瞒不良行为记录;

(二)取得土地后未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超期缴纳出让金超过30天;

(四)擅自延期开、竣工超过30天;

(五)造成土地闲置;

(六)违法转让土地权属;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国土部门协助禁止供地;

(九)其他土地市场不诚信行为。

第十五条 被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的,受以下约束:

(一)禁止在武定县行政区域内参与土地交易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注销原公司另行注册新公司的,新成立的公司也不得参与武定县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委托或者申请的交易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现交易。

第十七条 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计价交易。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场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成交金额;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以登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同时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等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已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应令其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竞买人与挂牌人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取消其交易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办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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