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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0720001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村路网设施建设的加快推进,建成通车公路里程快速增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和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压力巨大,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省、州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7号)等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今年5月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按照李县长和余副县长的指示,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实施细则》起草小组,在充分学习领会上级政策规定精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初稿)》,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征求意见。截2017年11月20日,征求意见结束。根据县级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形成《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送审稿)》,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结构和内容

《武定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共7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阐述《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主要规定县、乡、村三级的职能职责,对县级主管部门、乡镇、行政村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主要规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对县级配套的相关资金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养护管理。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职能职责、目标任务、工作规范、工作内容等予以明确。

第五章 路政管理。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能职责、管理内容、工作要求等予以明确。

第六章 检查考核。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工作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则。主要明确《细则》的实施时间。

  四、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促进全县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和附属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包括路政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养护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县、乡镇、村各级管理养护责任,推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按照“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养模式,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责权明确的管理养护体制。

(一)县人民政府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管理养护资金,完善管理养护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统筹安排上级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和县本级筹集的资金,审核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行业指导与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领管,乡镇干部认管,村干部承管,村民共负”四级管养模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1—2名专(兼)职路政(养护)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的管养工作。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配备1-2名路政(养护)协管员;每个行政村从村“两委”班子成员中选聘1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养护)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村道管理养护台账,保护好村道路产路权。

鼓励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廉政责任制。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三)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配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9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元的标准配备。

第十条 建立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拨付给各乡镇的小修保养、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每年预留10%,以年度县人民政府对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奖优罚劣。县级“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及水毁修复。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州、县级配套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保养、小修保养、桥梁养护、科技创新项目和养护工程设计、监理等支出。

省州补助和县级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每年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10%用于桥梁养护,10%用于公路水毁修复。乡、村道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乡镇管理养护的乡、村道里程,拨付给各乡镇使用。

第十二条 州级配套的路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巡查、办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牌等开支;县级配套的路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巡查、办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牌、聘用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路政(养护)协管员;行政村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薪酬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保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级路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县级财政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路政管理部门用于工作经费。

笫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当年未竣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结余的养护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于公路养护及水毁修复。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并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该坚持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危桥改造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建议计划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报省公路局批准下达执行;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建议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查,报省公路局批准下达执行;县道小修保养建议计划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下达执行,并报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乡、村道小修保养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报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灾毁修复工程按照有关行业管理办法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小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日常保养可交由专业养护企业或公路沿线村民负责,实行合同管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挑选建档贫困户作为日常保养承包人,采取养护企业承包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养护队伍。

鼓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实行专业化的养护管理,逐步实现管养分离。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人工评定。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每年须编制在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加大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校区路段等安全防护不足、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对在建农村公路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确保不添安全隐患增量。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并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加大地质灾害频发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预案,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应急保障中心,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抢通保修。对难以及时抢修保通的,应采取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发布禁通信息。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有关政策法规,尽量减少农村公路养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实施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畅、安、舒、美的优良公路。

第二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事项以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路政协管联动机制,实现路政管理全覆盖。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县域内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规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协助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可将乡道、村道路政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通行方案,符合设计荷载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顶、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社区)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涉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等;

(二)侵占路基、路沿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

(四)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挖掘、涂改、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起向外50米、村道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20米;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和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费用依法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依法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工作力度,建立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的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上行驶的,应报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乡道和村道上行驶的,应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责令车辆、机具使用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县道范围内的须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乡、村道范围内的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道路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行政区域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工作巡查,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巡查。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有记录、有通报。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每半年对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作为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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