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18-0611072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狮山镇政府部门及村(居)委会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1日

狮山镇政府部门及村(居)委会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狮山镇政府部门及村(居)委会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武定县政府部门及镇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站所和政府系列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及各村(居)委会三职(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六)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七)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八)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九)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依照管理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依照管理权限对其停职检查;

(八)依照管理权限劝其引咎辞职;

(九)依照管理权限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镇长、副镇长、镇长助理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镇纪检监察人员、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司法所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镇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的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恰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但经复核问责方式确实不恰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镇人民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镇纪检监察机关、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司法所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行政问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