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机关 | 结案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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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武定臻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张得文 | 经查,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武定臻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的兽药库存情况、用药台账和购药记录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相关笔录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基地兽药库房内未发现尼卡巴嗪相关药品及包装,但在饲料库房中发现含有尼卡巴嗪的饲料产品。该批次饲料标签标示为:品牌“广红饲料”;名称为“肉用仔鸡后期配合饲料(本产品含有允许使用的抗球虫类药物)632”产品成分析保证值标明,每千克饲料中含有尼卡巴嗪125毫克(以尼卡巴嗪计),并注明“产蛋鸡禁用,休药期5天”。现场勘验显示,该批次鸡产品库存约240只。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抽检畜产品的生产用药记录台账、兽药进货凭证及抽检批次鸡产品的生产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 | 2025年10月30日 | 
| 已是首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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